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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失业保险

1999-08-20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日本总务厅今年1月29日发表的“劳动力调查”表明,日本1998年的失业率为4.1%,失业人数达279万人,比前一年增加了49万人,是1953年以来失业人数最多的一年。尽管日本经济长期处于严重萧条状态,并在继续恶化,失业状况令人担忧,但到目前为止并未影响社会稳定,这是因为日本的失业保险制度对于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和促进失业者再就业起了重要作用。

二战后,日本为对付通货急剧膨胀、失业人口迅速增多的严重局面,在1947年制定了“失业保险法”。在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时期,由于劳动力相对不足,失业问题大大缓解。但是,随着经济稳定增长和产业结构的急剧变化,尤其是人口老龄化的迅速发展,失业问题又逐渐成为日本面临的严重问题。面对这种情况,日本在以稳定失业者生活为目的的“失业保险法”基础上于1974年制定了“雇用保险法”,并于1984年、1994年、1998年连续3次对“雇用保险法”进行修改,从而在不断扩大“失业保险法”适用范围的同时,逐步将政策重点转向预防失业、增加就业机会、改善就业结构,以促进失业者再就业。与此同时,加强了对失业者的教育培训,以促进人才流动,适应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社会对高新技术人才的紧迫需求。

日本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强制性保险制度。失业保险的资金来源于参加保险的职工和职工所在的企业以及国家财政预算。失业保险费相当于职工月收入的0.8%,由职工本人和所在企业平均分摊。失业者领取的失业津贴中有14%来自财政补贴。

尽管参加失业保险是强制性的,但并不是只要加入了失业保险,失业时就能享受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不仅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还要履行一定的手续。职工因被解雇或退职而失业,若想领取失业津贴,须向他们住地附近的公共职业安定所(官办的职业介绍所)提出申请,并交原工作单位的解雇或退职证明,接受领取失业保险津贴的资格审查,经过公共职业安定所的“失业认定”,若不是本人原因,经过7天的“等待日”即可领取失业津贴,若是本人原因退职,需经过3个月的“限制期”才能领取失业津贴。领取失业津贴的条件是,在失业前加入失业保险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而且虽然处于失业状态,但必须有积极就业的愿望,并正在寻找职业,具备可随时就业的能力。因患病或负伤而不能工作的人,妊娠、分娩或照料婴儿者,婚后不能马上就业的,攻读学业的,为自己开展经营活动的等都被列入“非劳动力”范围,不能领取失业津贴。

失业津贴的日支付额和支付天数是根据失业者的年龄、加入失业保险的时间、失业前半年日平均工资计算的。日失业津贴额相当于失业前日平均工资的80%到50%,最多不超过10790日元,最低不少于3430日元。工龄不同,可领取失业保险津贴的天数也不一样,一般在90—300天之间。失业津贴不像工资那样每月到时发放,而是每4周发1次,每次都要重新进行“失业认定”。如果不能在指定的时间前往公共职业安定所接受认定,就不能领到下次失业津贴。

现在日本参加失业保险的约有3400万人,由于经济严重萧条,不仅企业破产增多,而且以裁减人员为中心的结构调整也在全面进行。由于失业人口急剧增加,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在不断减少,而领取失业津贴的人却在日益增多,1998年已突破100万大关,达102.7万人,失业保险的财源面临严峻局面,国家财政的压力日益加大,如何改革失业保险制度已成为日本政府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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